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,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。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,部门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,以及用于贸易结算、安全防护、医疗卫生、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,实行强制检定。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制定。
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》和 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》。